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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场外期权主体
发布时间:2023-10-12        浏览次数:5        返回列表
出售场外期权主体

1.法人、合伙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参与的,*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金融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且具有3年以上证券、基

金、期货、黄金、外汇等相关投资经验。




2.,资产管理机构代表产品参与的,*近一年末管理的金融资产规模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且具备2年以上金融产品管理经验。




3,产品参与的,应当为合规设立的非结构化产品,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并要求进行穿透。

为监管套利等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便利。证券公司不得为违规资产出表、资金腾挪或者规避信息披露、投资范围、交易限制、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行为提供服务或向他人出借或者变相出借交易商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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